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名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地名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地名学会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1、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理事(理事单位)每年2万元、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万元、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10万元。
2、个人会员会费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三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会费交纳实行提示制度和预交制度。学会秘书处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会员交费,会员可一次预交5年的会费。
第四条 对逾期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自动退会或被撤销会员资格,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办理报备后,从会员名录中除名,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本会会费用于《中国地名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会费收支情况应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名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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