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代表和全权证书
第一条
参加会议的必须是各国委任的代表,如果代表超过一人,其中一人应指定为代表团团长。每个代表团可以有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各几名。
第二条
如果可能,代表的全权证书和副代表、顾问以及专家的名单,应在开会后的24小时内提交执行秘书。全权证书应由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签发。
第三条
全权证书委员会应在会议开始时成立,它在主席的提议下由会议指定五名成员组成,委员会应及时审查代表的全权证书和报告。
第四条
反对某个代表团参加会议的决议未成定论时,应准许该代表团临时参加会议。
第二章 议 程
第五条
由秘书处提出,经联合国秘书长分发给邀请参加会议的各国政府代表的暂定议程,成为会议暂定议程。任何国家参加会议的代表都可以提议增补暂定议程的条款。
第三章 办公室
第六条
会议应从参加会议的国家代表中选出—名主席,三名副主席,一名报告人和一名主编。
第七条
主席应主持召开全体会议,不参加投票,但可以指派本代表团的一名代表替他投票。
第八条
如果主席缺席,他可以指派副主席主持会议。这时,副主席应具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和责任。
第四章 秘 书
第九条
由联合国秘书长指定的会议执行秘书在会议期间的各种会议上承担责任。他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替他工作。
第十条
执行秘书或代理人可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对所考虑到的问题作口头或书面陈述。
第十一条
执行秘书可以提供和领导会议需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做必要的会议安排并完成所有会议需要做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处理事务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代表超过半数便构成法定人数。
第十三条
主席除了行使规则授予他的权力以外,还要宜布每次全体会议的开幕和闭幕、指导会议讨论、根据权力发言、就提出的问题进行表决并宣布决定。他负责维持会议秩序、遵守议事规则,并完全控制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
在讨论中,主席可以提出中止会议发言或辩论。他可以提出暂停或中止会议或中止对正讨论问题的辩论,当发言的内容与讨论的主题不相关时,他有权提醒发言人。
第十五条
主席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保持会议的权威性
第十六条
在讨论过程中,代表可随时提出关于议程的问题,主席应立即根据会议议事规则对此议程作出决定。代表有权提出反对主席的安排,应立即对此要求付诸表决。除非多数代表出席并否决,否则应遵从主席的决定。代表在提出议程问题时,可以不谈正在讨论问题的实质。
第十七条
在讨论过程中,代表可以建议推迟对讨论问题的辩论。这种建议将得到优先考虑。除了提建议之外,可请赞成和反对此提案的代表各一名发言。
第十八条
在辩论过程中,主席可以宣布发言者名单和在会议同意下宣布结束发言。然而,根据对代表的答复权,主席在自己认为必要时,在宣布结束发言后再请一名代表发言。当辩论没有人发言时,主席可宣布辩论结束,这种结束与经会议同意的结束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无论一些代表是否愿意继续发言,其他代表可以就讨论中的议项随时提议结束辩论。在是否结束辩论的发言中如有两人反对结束,应立即付诸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可以限制每位代表的发言时间。
第二十一条
提案和修正案一般用书面形式提交给会议执行秘书,由他/她将复印件散发给各代表团。一般来讲,会议开幕前一天所有代表团得到散发的复印件,才能讨论该提案或进行表决。但主席有权在代表没有得到散发的修正案或提案时,允许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提案在提交表决之前和未被修正之前,提议者可随时撤销自己的提案。这种撤消的提案可由任何代表再次提出。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通过或否决,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议代表出席并表决。若有两人反对某动议,允许对该动议进行再讨论,随后立即付诸表决。
第六章 投 票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每个国家只能投一票,只有半数的国家代表出席会议并表决才能作出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代表出席并投票”这句话,在规则里的意思为,代表出席并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投弃权票的代表被认为没投票。
第二十六条
会议—般应举手表决,但任何代表都可以要求点名表决。即按英语字母顺序排列会上的代表团名字,来进行点名表决。先开始的代表团名字由主席抽签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除非提出的问题与表决的实际操作有关,主席宣布表决开始后,代表不能打断表决。表决前后得到主席同意后,代表可以解释投票理由。主席可以限制代表解释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
如有代表要求分开提案,可将提案分几部分投票。已通过的各部分提案再合起来投票一次。如果建议案中的所有各个操作部分被否决,整个提案被视为未通过。
第二十九条
当把修正案作为提案提出时,应首先对修正案进行投票。当把两个或更多的修正案形成提案时,会议应根据内容对能最大程度上替换原提案的修正案进行投票,直至所有修正案得到表决。但是,通过一个修正案意味着否定另一个修正案,对后一个修正案不应再行表决。如果通过一个或更多的修正案,被修正的提案也应得到表决,一个提案只有在对另一个提案进行补充、删减或修改,才能成为修正案。
第三十条
如果两个或更多提案涉及同一问题,除非另有决定,会议应根据提交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可以在每次对一个提案表决后,决定是否对下一个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除非会议另做决定,所有选举应秘密进行。
第三十二条
1.如果要选举一个人或一个代表团,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要求的多数票,则应进行第二轮选举,并只限其中的两个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参加,如果他们在第二轮选举中选票相等,主席应抽签决定。
2.如果在第一轮选举获得第二多数选票的候选人票数相等,要专门进行一次投票使候选人降至二人;如果三名或更多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票数相等,应再次投票;如果两个以上候选人票数相等,用抽签的方法将候选人降至二人。
第三十三条
如果由于其它原因导致票数相等,休会15分钟后进行第二轮投票。如果此次票数仍然相等,该提案被视为没通过。
第七章 官方语言和工作语言
第三十四条
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会议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是会议的工作语言。
第三十五条
以一种会议官方语言作的发言,应译成其它几种会议官方语言。
第三十六条
代表可以用非会议官方语言进行发言,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应该自己提供翻译。
第八章 记 录
第三十七条
1.会议记录形式既不是逐字逐句的,也不是总结式的。
2.会议和委员会根据联合国惯例制作录音并保存。
第九章 会议的公开性
第三十八条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关机构要求秘密举行外,会议的全体会议和各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行。
第十章 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会议可以设立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委员会,与同类主题相关的项目应交给处理该主题的委员会。委员会不会主动介绍项目。
第四十条
每个委员会应该选举自己的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
第四十一条
如果具备可行性,会议议事规则也适用于委员会的进程。委员会可以不提供口译人员。
第十一章 其他代表和观察员
第四十二条
会议和委员会认为:凡得到联合国会议长期邀请参加它所主办的所有国际会议的工作的组织派遣的代表,有权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及所属委员会出于对解放运动的特别关注,由国家解放运动应邀派遣的代表,可以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四条
会议及所属委员会出于对活动范围内问题的考虑,各专门机构派出的代表可以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五条
会议及所属委员会出于对活动范围内问题的考虑,由其它国际组织应邀派遣参加会议的代表,可以作为没有表决权的观察员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1.会议邀请的非政府组织可派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及所属委员会的公开会议。
2.会议主要官员邀请的有关机构并经该机构的同意,观察员可以对其擅长的的问题进行口头发言。
第四十七条
按规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指派的代表所提交的书面报告,会议秘书处应分发给各代表团,报告的数量和使用的语言应满足会议秘书处分发要求,其中代表非政府组织提交的书面报告,其主题应是他们的擅长的并与会议工作有关。
第十二章 修正案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会议决议进行修改。
注 释
注:规则里“专门机构”指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关贸总协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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