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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地名专家组议事规则
 来源:中国地名研究所  阅读:53671次 更新时间:2023-06-06

第一章  专门术语的界定

第一条

为了规则的准确性,下列术语需要界定:

1.“专家组”的“组”是指根据经社理事会1959年4月23日715A(XXVⅡ)号决议、1968年5月31日1314(XLIV)号决议和理事会1973年5月第1854次会议上的决定,建立的联合国地名专家组。

2.“成员”是指参加过一次专家组会议的专家,无论他/她是否代表一个分部。

3.“分部”是指世界上主要语言/地理分部之一,如专家组章程第四部分所定含义。

4.“秘书长”指联合国秘书长。

第二章  成员和组成

第二条

1.专家组应由政府派遣的、制图/语言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是各分部的成员。

2.代表各分部的专家应是专家组有投票权的正式成员。此外,分部的成员国可指定本国专家参加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在专家组的讨论会上,没有投票权的专家应与代表分部有投票权的专家协调。

3.所有参加专家组会议的专家都应作为各自领域有经验和能力的个人代表发挥优势。

第三章  会  议

第三条

专家组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但在召开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那一年专家组应同时开会,会议日期定在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开幕之前或闭幕之后各一天。

第四章  议  程

第四条

将专家组在上次会议上制定的暂定议程,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告知被邀请的各国政府,派送专家参加会议并对本次会议的暂定议程予以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的专家可以建议增加临时议程的条款。

第五章  官  员

选举和工作期限

第五条

专家组从代表各分部的专家中选出下列官员: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各一名。

第六条

应在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闭幕式之后立即选出官员,这些官员在下届官员选出之前一直负责。

替  换

第七条

1.如果主席因故缺席会议或不能履行责任,在副主席也缺席的情况下,报告人担任主席。

2.副主席或报告人担任主席时,应该具有与主席同样的权力和职责。

3.假如副主席和报告人也不能完成职责,应该任命一名专家来完成工作。

第六章  秘书处

秘书处职责

第八条

专家组的秘书由秘书长指定在专家组会议上履行职责,他/她可以委派秘书处的一位成员在会议上担任他/她的职务。

第九条

秘书应尽可能提供和领导专家组需要的工作人员,对会议作出周到的安排,一般地说,应能完成专家组需要完成的其它各项工作。

秘书处的陈述

第十条

秘书或其代表可以在任何一次会议上对考虑的问题作口头或书面陈述。

第七章  管理事项

法定人数

第十一条

参加会议的分部代表超过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主席的一般权力

第十二条

除履行规则所授予的权力外,主席还应宣布专家组每次会议的开幕闭幕,在会议上引导讨论、确保遵守规则、根据权力发言、提出问题进行表决、宣布决定,他应该规定议程、根据规则完全控制专家组程序并维持会议秩序。

第十三条

在讨论过程中,主席有权向专家组提出中止演讲人的讲演、休会或结束辩论。他可以提醒发言人注意发言的主题,可以建议休会或推迟会议。

第十四条

主席履行职责应在专家组权限范围内。

第十五条

在讨论中,参会者可随时对议程提出意见,主席应根据规则立刻作出决定。参会者可以提出反对主席的意见,对该意见应立即投票表决,除非分部大多数到会代表反对,还应坚持主席意见。在提出异议后,代表不能在非讨论时间议论此事。

演讲限时

第十六条

专家组可以限制每位发言人、每个问题的发言时间和次数,当辩论超时,主席可以立即停止其发言。

结束发言

第十七条

在讨论过程中,主席可以宣读发言者的名单;并在专家组的同意下,宣布发言结束。主席可以根据自己的权利。允许在宣布发言结束后再发言。当再也没有发言者时,主席应该在专家组的同意下,宣布辩论结束。这种结束与第十九条里的结束具有同等作用。

中止辩论

第十八条

在讨论中,讨论者可以建议中断对讨论事项的辩论,这种提案将得到优先考虑。除建议者外,允许表示赞成和反对的代表各—人发言,然后立即对此建议投票。

辩论的结束

第十九条

无论其他讨论者是否想发言,讨论者可以随时建议结束对讨论内容的辩论,如果仅有两名发言者反对结束,可以立即对此进行投票。

撤回提议或提案

第二十条

在没有修改以前,提案人可在表决前和未被修正前,随时撤回提议或提案。这样撤回的提案可以被其他代表再次提出。

提案的再考虑

第二十一条

当提案被通过或否决后,除非专家组三分之二的分部代表到会并表示同意,该提案在同届会议上不得再次提出。对该提案的再次提出须经反对该提案的两个讨论人的同意,然后立即进行投票。

专家的邀请(技术顾问)

第二十二条

可以邀请具有地名标准化某方面专门知识的人参加会议,以便向专家组提出他们的见识。但邀请这种人才必须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第八章  会议决定

意见一致

第二十三条

1.处理程序以外的事务,专家组、各语言/地理分部和工作组必须意见一致才能形成决议。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此事将推迟以便再次考虑或提出。

2.会议在程序上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席可以在与会者的请求下,提出投票表决。

投票权和要求的大多数

第二十四条

1.代表各分部的每位专家只能投一票。参照第二十三条,专家组的决议在出席会议的分部代表已超过半数票时形成。

2.如果赞成票和反对票均等,休会15分钟后再次投票,如果再次均等,提案将被否决。

词语“到会并投票的分部代表”的界定

第二十五条

在规则里,词语“到会并投票的分部代表”,是指投赞成或反对票的代表,弃权的代表应被视为没有投票。

抽签点名投票

第二十六条

如果需要的话,可采用抽签点名投票的方式,以英语字母顺序排列分部名称,从主席最先抽到的分部名字开始投票。

投票操作

第二十七条

主席宣布投票开始后,除非涉及到投票的具体操作,任何人不得干扰投票活动,在投票之前或之后主席允许投票人解释其投票理由并限制解释时间。

提案的分开投票

第二十八条

如果投票者要求将提案分成几部分进行投票,应采纳此建议。被分开的提案的各部分通过后,作为整体再一次投票;如果该提案的各个执行部分未通过,整个提案应视为没通过。

修正案的投票顺序

第二十九条

当修正案形成提案时,应首先对修正案进行投票。当两个或更多的修正案形成提案时,专家组应根据内容首先对能最大程度上替代原提案的修正案投票,然后再对次一个修正案投票,直到所有修正案得到表决。但是,通过一个修正案意味着否决另一个修正案,对后一个修正案不应再行表决。如果通过—个或更多的修正案,被修改的提案也应得到投票表决。一个提案只有在对另一个提案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时才能成为修正案。

提案的投票顺序

第三十条

1.如果专家组没有特别规定,在两个或更多提案涉及到相同问题时,应按提出的顺序投票。专家组可以在对一个提案投票表决之后,再决定是否对下一个提案投票表决。

2.修正案应按照原提案提交的顺序投票,除非修正案的有效部分与原议案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原议案撤消,而将修正案作为新议案进行讨论。

3.不需做决定的提案应优先考虑。

选  举

第三十一条

1.除非专家组另行决定,所有的选举采取匿名投票。

2.对候选人提名时,每个候选人只要有一个成员提名就行,然后专家组立即进行选举。

投  票

第三十二条

1.在同样条件下,一次需补充一个或更多选举空缺时,每个投票者可按空缺数选候选人。获得最多选票者先当选。

2.如果候选人数少于规定人数,应再次选举以保证候选人数量。再次选举时,主席可以建议将上次选举中票数最少者淘汰。

3.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中票数相等时,应对他们进行第二次投票,如果得票数仍然均等,年纪大的人或最年长者当选。

第九章  语  言

官方语言与工作语言

第三十三条

阿拉伯语、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是官方语言。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为会议工作语言。应使用一种工作语言提交工作文件。

翻  译

第三十四条

1.应将会议中用某种官方语言作的报告译成其它官方语言。

2.如果能提供翻译成官方语言的发言,发言人可使用非官方语言。秘书处译员的翻译应该忠实于原文。

第十章  文  件

第三十五条

1.专家组秘书处负责向到会者分发语言/地理分部和专家们提交的工作文件。

2.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文件,并不意味该文件已得到专家组的认可或同意。

3.专家组对工作文件的考虑不含任何政治因素。

4.专家组对工作文件的考虑和讨论,不受任何反对或支持某种政治观点或问题的干扰。

5.专家组工作文件的参考资料同样没有政治含意。

第十一章  记  录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进行会议期间全会的录音并妥善保存;专家组负责准备一份英语的总结报告作为会议纪要,秘书处在会议结束时应尽快将报告分发。

第十二章  会议的保密性

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专家组会议和工作组会议应秘密进行。

第十三章  会议机构和工作组

会议机构

第三十八条

在专家组会议期间,可以特设一些研究特殊问题的研究组,一旦任务完成,在会议结束前,除非特别要求保留,该机构自动撤消。

调解工作组

第三十九条

专家组可建立由某国的一名专家领导的专家工作组,参照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在两次专家组会议之间对特殊问题进行研究。

程序法则

第四十条

只要可行,本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将应用于会议机构和工作组的活动。当然不必为这些机构提供语言翻译。

第十四章  非专家组成员的参与

第四十一条

1.被邀请的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其它由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指派的观察员可以参加会议,没有表决权。经专家组和工作组根据活动范围内的问题对邀请对象进行评论后,由专家组主席或工作组召集人发出邀请。

2.这些代表或观察员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秘书分发给所有本次会议参会者。

第十五章  修  正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可以根据专家组的决定修改,经三分之二的分部代表出席和投票过后采用。在经社理事会批准之前,任何修正案都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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