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文化遗产就是活着的优秀地名文化
 来源:中国社会报  阅读:117970次 更新时间:2023-06-27

王建富

2022年,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发布之后,加强地名文化建设,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成为全国各级地名管理机关的共同话题。那么,在这项工作中,如何区分地名文化与地名文化遗产?

地名文化,就是蕴含在地名中的人们认识世界、适应世界、改造世界的各种文化信息。它包括地名语词文化和地名实体文化两个层面,既是一种文化形态,又是文化信息的载体。地名的本源是语言文字,地名文化的灵魂是历史与乡愁,地名文化不仅仅是文化信息的记忆,更具有溯源价值、共情价值、政治价值、励志价值和经济价值。

地名语词文化就是地名用词所展现的语言文化内涵,它包括地名语词的语种、读音、书写(含拼写、译写)、由来、含义及其演变历史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文化内涵。地名实体文化就是记忆在地名实体中的各种地方文化信息,包括地名实体承载的历史文化、地理文化、乡土文化等内涵,是各类文化信息在地理实体和地名上的映射。

地名文化遗产的概念是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和民政部地名研究所(中国地名研究所)专家率先提出、使用的。

2004年4月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暨《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研讨会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召开。此次会议讨论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迫切性以及开展“千年古县”认定工作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当年6月22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了保护“传统地名和有丰富文化内涵的现有地名”的意见,倡议“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工作”。

2007年,民政部正式启动“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首次提出了建立《中国地名文化遗产名录》及《中国地名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对象名录》的意见。2012年7月1日,经民政部批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行业标准正式发布,首次明确地名文化遗产的定义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并确定其鉴定原则包含“历史悠久,具有重要的传承价值;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或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处于濒危状态;地名实体文化内涵丰富,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知名度高,长期稳定,或需要长期保持稳定”4个特征,同时也就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甲骨文和金文地名、少数民族语、著名山川、近现代重要地名等8类地名文化遗产提出鉴定标准,相当于在无形中将地名文化遗产外延限定在这8个类别的现势地名上。

2012年7月4日,《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开展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各类地名进行系统挖掘整理,制定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管理与保护的长效机制,将我国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相衔接,使各类地名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2017年1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提出“推进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等要求,将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

自2006年12月南京市地名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始,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地名文化遗产鉴定与保护的实践,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逐渐扩展到古街巷、古桥、古道、古关隘、古渡口、古驿站、古堤堰等类别,如江西等地方甚至将地名文化遗产的外延扩展到了地名群。杭州市、嘉兴市等地也探索从地名的悠久性、珍稀度、亲和力、纪念性等维度来判定地名遗产的文化价值。

2013年,宋久成在《地名文化研究——概念、少数民族语地名及其他》一书中将地名文化遗产的定义修改为:“地名文化遗产,则是以地名为载体记录的中华民族所创造并世代传承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成果。”提出了地名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历史延续性,具有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具有各种元素的兼容性”3个特征和“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沿革,记录了自然环境的变迁和先民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历程,记录中华民族创造的文明成果”3个界定标准。这个定义的提出,对基层地名工作者深化对地名文化遗产的认识,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新《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保护名录。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预先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这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基本认可了全国各地的实践探索,将地名文化遗产的外延进行了拓展,给各地继续探索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指明了方向、开拓了空间。

笔者认为,所谓文化遗产,就是前人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这些财富,或依附于物质媒介,或依附于非物质媒介,但不管依附于物质还是非物质,都必须具备“优秀”(先进)这个特质。

文化有先进和落后之分,所有的地名都是一种文化现象,有的是阳春白雪,有的是下里巴人;有的能赓续血脉,有的仅指示方位;有的延续千年甚至数千年不变,有的更名频繁如云烟过眼;有的影响大些,有的影响小些;有些是活着的地名,有些则是已经消失的地名。

地名文化遗产应该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见证中华文明发展历史;能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并且具有较大的研究价值。简言之,地名文化遗产就是活着的优秀地名文化。

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地名文化遗产应当着重把握政治性、历史性、特色性、精神性、亲和性、现势性6个方面特征。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民政局地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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